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作为一项内容产业,既要服务于社会公益,也包括一部分商业行为,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复杂。
首先涉及到数字图书馆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,主要是数据库建设中的法定许可和软件保护问题。数字图书馆包容网上海量信息资源,其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,即数据库的建设。公有领域的作品、超出知识产权保护年限的作品,其采集基本上不涉及法定许可,国外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主体内容即为这一部分作品。但是仍有大量非公有领域的作品,对它们的采集必须获得许可。数字图书馆信息采集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获得法定许可,即大量权利许可或集体许可问题。网上版权的适用究竟应该固守现行的法律规定,还是倾向于加以限制;如何获得法定许可,如何支付作品的版权使用费,以便达到既要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、为公益服务,又要充分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双重目的。这一问题在我国实践中尚缺乏成熟统一的做法,在法学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。但无论如何我国目前靠单个签订许可合同一一获得授权的作法,很难适应网络时代信息采集的需要,技术界和业务部门在这方面的反应尤其强烈,要求修订现行法律或制订网上版权适用规则的呼声日见高扬。解决的办法有多种选择,其中一种意见主张给予网络服务商类似授权主体的法定许可,以兼顾信息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个方面;同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解决统一授权的问题。但是这种意见能否被接受尚有待时日。
数字图书馆的开发离不开技术支持,需要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。既要使用别人开发的已有软件,也存在自己独立开发的软件,二者都涉及到软件的权利归属、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问题。为避免日后产生侵权纠纷,使用现有软件有必要签署规范的合同,以解决软件转让、许可等问题。自己开发的软件,凡符合专利条件的要及时申请专利,进行软件登记,以便在因特网的中文平台上享有自己的版权。我国目前规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,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条文中。这些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,更需要真正落实到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中。
数字图书馆的利用过程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,突出地表现为对已建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,为其使用设立合理的法定许可范围。数字图书馆兼有公益服务和商业服务两方面的职能,不同的数据库或同一数据库的每一栏目,都有不同的读者群,针对不同使用者应规定不同的使用范围。例如针对学校、政府、商业机构的不同的使用性质,是否收费和收费多少可以不一样,使用的权利范围也有所不同,数字图书馆有必要分门别类地作出有区别的授权使用规定。此外,未来的数字图书馆将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运作,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,这是它显然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的一个特点。如何在公益服务和商业运作之间保持合理、公正和有节制的平衡,而又不失其主要是公益事业的性质,也是需要由相应法律规范来加以解决的。
(作者为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法律组组长、北京大学法学所所长、教授)